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YDV-113-補-1469-20250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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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69號 原 告 童昱菖 訴訟代理人 王正豪律師 被 告 沈俊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 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 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887,000元,及自 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 8月1日起清償日止按日給付違約金887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014,072元(詳見附表);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50 ,5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064,57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88萬7,000元) 1 利息 88萬7,000元 113年8月1日 113年12月4日 (126/365) 5% 1萬5,309.86元 小計 1萬5,309.86元 合計90萬2,310元 項目2 違約金 887元×126日=111,762元 共計1,014,0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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