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3-補-1494-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告 吳宜晉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倫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起訴,應以起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等事項,提 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提出之民事聲請狀並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即請求被告損害賠償之金額),爰依上開規定,請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表明本件請求之金額,以利本院據以裁 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