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
日期
2025-02-24
案號
TYDV-113-補-1588-2025022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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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88號 原告 許楊深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啟龍律師間回復名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訴請被告刊登澄清文稿,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 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