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YDV-113-訴-1245-20241212-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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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游麗雪 被 告 一博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代理人 郭源一(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一博有限公司部分,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6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另一被告郭源一部 分另經本院裁定駁回),惟被告一博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參,並非本院轄區,且觀諸卷存資料,並無可認兩造就本件請求返還借款之訴有合意本院管轄之情事,是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