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YDV-113-訴-339-20241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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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張容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隋也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雖 對於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抗告到院,惟按 當事人對於判決,僅得以上訴方法聲明不服,故其訴狀內雖誤用 抗告名稱,仍應以上訴論,是本件應以上訴人提起上訴論。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7,66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萬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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