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9

案號

TYDV-113-重訴-570-20241219-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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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原 告 游志化 被 告 游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7,600元,原告起訴時並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4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245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繳之,上開裁定已於113年10月30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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