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YDV-113-除-363-20241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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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曾瑞典 代 理 人 林圳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92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屆滿(申報權利 期間末日原為113年10月26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由於次日為星期日,故以113年10月2   8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63號 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號 1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7366-4 1 1000 2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4420-5  1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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