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YDV-113-除-381-20241129-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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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明志 代 理 人 林益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為網路 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凱銘 支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381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號 (民國) (新台幣) 001 實創得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劉國政 聯邦銀行桃鶯分行 113年1月15日 8,711元 UI8646878 台灣恩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