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YDV-114-重訴-60-20250217-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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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0號 原 告 八達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吉 被 告 鄧光珽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 事裁定要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02 2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及被告不得執本院112年度拍字 第14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為執行名義對原告強 制執行,查被告於該執行事件執系爭裁定聲明參與分配之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19,897,888元,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 益即為該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897,88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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