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EV-112-桃簡-364-20241213-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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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張朝沛 訴訟代理人 藍千芳 白宗益 謝木蘭 張進德 被 告 陳忠玄 訴訟代理人 李承恩 徐鈺翔 複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