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YEV-112-桃簡-364-20241213-1

字號

桃簡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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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桃簡字第364號 原 告 張朝沛 訴訟代理人 藍千芳 白宗益 謝木蘭 張進德 被 告 陳忠玄 訴訟代理人 李承恩 徐鈺翔 複代理人 曾聖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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