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1-24

案號

TYEV-113-桃小-2038-20250124-1

字號

桃小

法院

桃園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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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簡單來說,張芙蓉告王映嵐的借款案,但桃園地方法院發現王映嵐住在新北市土城區,所以依照規定,這案子應該由新北地方法院來審理。因此,桃園地方法院決定把案子移交給新北地方法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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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小字第2038號 原 告 張芙蓉 被 告 王映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係設籍於新北市土城區,有被告之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愷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徐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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