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9
案號
ULDV-112-家繼訴-36-20241119-3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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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 上 訴 人 李東意 李春鄉 李萬雄 李春梅 李春英 兼上五人之 訴訟代理人 李萬枝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2年度家繼訴字第36號分割遺產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提出上訴理由及繳納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前經核定價額為新臺幣201萬5,92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4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萬1,497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上訴理由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