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2-02

案號

ULDV-113-司促-8185-2024120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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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185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魏大淵即魏竹夆即魏士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242元,及其中①9 ,141元部分自民國107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②8,101元部分自103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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