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05

案號

ULDV-113-司繼-1177-20241205-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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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177號 聲 請 人 劉○○ 法定代理人 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 事項: 一、聲請人之印鑑證明(申請目的:拋棄繼承)或遺產拋棄繼承 公證書或經駐外單位認證之遺產繼承拋棄書。 二、如聲請人不在國內,得授權他人辦理,並提出經我國駐外單 位認證之授權書、拋棄繼承權聲明書,並由被授權之人代為簽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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