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8
案號
ULDV-113-司繼-1407-20241028-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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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07號 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聲請人甲○○之戶籍謄本。 二、補正聲請人丙○○之胎兒相關釋明文件(如嬰兒手冊等)。 三、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法定代理人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 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 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