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0-29

案號

ULDV-113-司繼-1416-20241029-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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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16號 聲 請 人 丙○○ 住○○市○○區○○里○○路○段000 聲 請 人 甲○○ 前列丙○○、甲○○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乙○○),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法定代理人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 被繼承人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 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 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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