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2-11
案號
ULDV-113-司繼-1428-20250211-2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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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許若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千元(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加徵2分之1),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且通知已於113年11月7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