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司繼-1478-20241107-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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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478號 聲 請 人 張天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被繼承人張李碧珠),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聲請人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聲請人之印鑑證明。 ㈡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㈢聲請人應按已知資料重新填寫遺產清冊,按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債權、債務等,不得空白,如無就寫無,不知就寫不知,並簽名蓋印鑑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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