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4-12-11
案號
ULDV-113-司繼-1594-20241211-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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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594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乙○○係民國113年次之未成年人(未滿7歲),拋棄繼承之 意思表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李偲綺為之,聲請人應補正法定代理人李偲綺之印鑑證明,並在聲請狀上蓋用印鑑證明章,表明拋棄繼承。 ㈡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法定代理人李偲綺應提出文件並釋明 本件被繼承人甲○○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