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日期
2025-01-02
案號
ULDV-113-司繼-1707-20250102-1
字號
司繼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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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707號 聲 請 人 庚○○ 聲 請 人 己○○ 聲 請 人 戊○○ 法定代理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庚○○、己○○、戊○○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提出聲請人庚○○、己○○之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若其人在國外 ,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委任他人代理應經中華民國駐外單位之認證。 ㈡提出被繼承人丙○○○之除戶謄本。 ㈢為未成年人戊○○之最佳利益,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 丙○○○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