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日期
2024-11-26
案號
ULDV-113-婚-43-20241126-3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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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4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為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律別有 規定外,得撤銷或變更之:㈠不得抗告之裁定。㈡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㈢就關係人不得處分事項所為之裁定。但經抗告法院為裁定者,由其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後已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至統一便利超商繳納 裁判費,惟統一便利超商於113年10月31日始入帳,本院並於113年11月7日收受繳費收據,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在卷可查。茲本院誤以原告經命補正而未繳納裁判費,乃於113年10月29日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自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