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1-19
案號
ULDV-113-家繼訴-35-20241119-2
字號
家繼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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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 上 訴 人 呂賢隆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賢忠、蔡呂梅英、呂梅蘭、呂梅華、呂 建平間因113年度家繼訴字第35號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萬9,531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58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