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日期
2024-11-19
案號
ULDV-113-監宣-373-20241119-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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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陳家豐 相 對 人 陳色寳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千元;第13、1 4、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用1千元,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補繳,該通知已於113年10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進行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