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2

案號

ULDV-113-重訴-85-20250212-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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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5號 原 告 黃祺城 訴訟代理人 蕭雅云 黃薇瑩 被 告 黃盟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書附表一編號6「款項交付日期」欄有 誤寫之情形,應予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附表: 原判決之記載 更正後之內容 ⒈110年11月30日(30萬) ⒉110年12月3日(170萬) (本院訴字卷第87頁) ⒈110年11月30日(170萬) ⒉110年12月3日(30萬) (本院訴字卷第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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