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井貴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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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小
沙鹿簡易庭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沙小字第56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 告 池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9,580元,及自民國99年3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9年4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9,58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采婕

2024-08-30

SDEV-113-沙小-560-20240830-1

司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浩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865元,及其中新臺幣28,1 09元自民國95年2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2024-08-29

NTDV-113-司促-5542-20240829-1

司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310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林正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參萬參仟玖佰肆 拾陸元,及其中玖萬柒仟零伍拾貳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九 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壹仟貳佰元,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08-23

PCDV-113-司促-23103-20240823-1

司促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6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江金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 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 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2024-08-09

TNDV-113-司促-1526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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