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明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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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26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陳郁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91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郁熙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 國113年05月05日止累計31,916元正未給付,其中29,944元 為消費款;1,072元為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 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2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44元 陳郁熙 自民國113年5月6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
2024-06-14
PTDV-113-司促-5263-20240614-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邱郁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伍拾參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邱郁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26日止累計18,253元正未給 付,其中16,100元為消費款;95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4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100元 邱郁雯 自民國113年05月2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2024-06-05
PCDV-113-司促-15409-20240605-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愷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愷祥於民國112年08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8月24日起至民國119年08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29日止累計192,288元正未給付,其中182,375元為本 金;9,148元為利息;76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愷祥於民國112年06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15日起至民國119年06月15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29日止累計373,511元正未給付,其中358,305元為本 金;14,706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43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2375元 吳愷祥 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58305元 吳愷祥 自民國113年05月3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72%計算之利息
2024-06-05
PCDV-113-司促-15436-20240605-1
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林莉蓁(原名林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7,314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莉蓁即林麗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 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月30日止累計17,31 4元正未給付,其中16,333元為消費款;981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49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333元 林莉蓁即林麗華 自民國113年05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06-04
ILDV-113-司促-2498-20240604-1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74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蔡寶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寶鋐於民國112年0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2日起至民國119年03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91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 年05月10日止累計475,933元正未給付,其中460,567元為本 金;14,666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表 利息: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460567元 自113年05月11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91%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2024-06-03
CTDV-113-司促-6746-20240603-1
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羅簡字第1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梁熙 林紫彤 被 告 陳金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羅東簡易庭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2024-06-03
LTEV-113-羅簡-112-20240603-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吳力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零肆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吳力君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5 月27日止累計500,435元正未給付,其中457,120元為本金; 42,022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522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57120元 吳力君 自民國113年05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72%計算之利息
2024-06-03
PCDV-113-司促-15225-202406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