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昕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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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補
臺北簡易庭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施藝嫻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安國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01 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2024-08-30

TPEV-113-北補-1772-20240830-1

司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4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嘉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6,971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 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08-26

SLDV-113-司促-8484-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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