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鳳龍
Related judgments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8200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王克維 劉憶梵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新臺幣2,028,000元,其中之新臺幣1,979,328元,及自民國11 3年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 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15日共同 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 )2,028,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2月17日。詎於屆期提示 後,尚有票款本金1,979,328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 ,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2024-08-16
SLDV-113-司票-18200-20240816-1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2443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賴錫福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 臺幣396,000元,其中之新臺幣354,816元,及自民國113年1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2月6日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396 ,000元,到期日民國113年1月7日。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 票款本金354,816元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2024-06-24
SLDV-113-司票-12443-20240624-1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6148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邱仲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捌佰柒拾伍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06-12
PCDV-113-司促-16148-20240612-1
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95號 抗 告 人 李慶泓 相 對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3月14 日113年度司票字第8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相對人執有抗告人與第三人陳欣愉即萬通 機械工程於民國112年8月20日共同簽發、金額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到期日112年12月24日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下稱系爭本票),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爰 提出系爭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未曾簽署任何有關放棄先訴抗辯權或 連帶保證之相關契約,應得對相對人主張先訴抗辯權,且依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相對人應先行就陳欣愉即萬通機械工程 聲請本票裁定,其強制執行未果者,始得以抗告人為聲請裁 定之對象,爰依法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 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 四、經查: (一)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與陳欣愉即萬通機械工程共 同簽發的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後未獲 付款等情,並提出系爭本票為證,依其記載形式上觀察, 本票生效要件已備,而合乎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的要件。 (二)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然查:⑴抗告人與陳欣愉即萬 通機械工程共同簽發系爭本票,依票據法第5條第2項規定 ,本應連帶負責;⑵相對人聲請本票裁定,所行使者乃本 票上之追索權,保證契約上先訴抗辯權之規定並無援用餘 地;⑶本院依法裁定,合乎正當法律程序,抗告人濫行抗 告,顯無理由。 (三)據此,原裁定許可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本件抗告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 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 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 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業經駁回在案,爰依上開 規定確定本件程序費用額1,000元(即抗告人繳納之抗告費 )由抗告人負擔如主文第2項。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 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 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 ,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 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文齊
2024-06-04
TYDV-113-抗-95-20240604-1
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943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李伊婧(原名:李惠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 利 息 計 算 期間 年息 1 53,680元 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23,414元 民國11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2024-06-03
KSDV-113-司促-9943-20240603-1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511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黃翊晴即侑晴企業社 相 對 人 蔡侑德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 交付聲請人新臺幣捌佰壹拾萬壹仟元,其中新臺幣捌佰零貳萬陸 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1月10日,共 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新臺幣8,101,000 元,到期日113年3月30日,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2024-06-03
TCDV-113-司票-5119-202406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