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8-21
Case number
CDEV-113-橋小-637-20240821-1
Case category
橋小
Court
橋頭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橋小字第6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李信男 林立凡 被 告 陳冠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3,608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給付原告自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3,608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國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 1,000元 合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