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CDEV-113-橋補-552-20240823-1

Case category

橋補

Court

橋頭簡易庭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55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文梅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8,7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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