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重傷害
Date
2024-06-11
Case number
CHDM-113-交易-226-20240611-1
Case category
交易
Cour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璧如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2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鄭璧如於民國112年5月5日17時48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彰馬路旁由西往東方向起駛,欲駛入彰馬路車道時,本應注意車輛起駛前,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且依當時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起步往左駛入彰馬路,適同向後方有告訴人林美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見狀閃避不及,旋與被告駕駛之上開車輛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創傷性腦損傷、水腦症及急性呼吸衰竭等傷害,經治療後仍存有右側肢體癱瘓及中樞神經系統重度障礙等重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依第303條所為之 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業於本件繫屬本院後之民國113年6月2日死亡,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吳怡盈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智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