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Date

2024-06-05

Case number

CHDV-113-司票-759-20240605-3

Case category

司票

Court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李季芸 上列聲請人李季芸因與相對人陳威呈即東明眼科診所間本票裁定 事件,聲請人李季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相對人東明眼科診所之組織型態為『合夥』或『獨資』 ?及其負責人之釋明文件。 三、表明聲請人李季芸之住所或年籍資料(非訟事件法第30條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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