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Date

2024-08-05

Case number

CTDM-113-審原易-17-20240805-1

Case category

審原易

Cour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審原易字第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湘玲 義務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高湘玲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 告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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