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Date

2024-06-06

Case number

CTDM-113-聲-541-20240606-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馬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該條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而言(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160號判決要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共10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1至9所示9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確定,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是本院定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之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9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月、附表編號10所宣告有期徒刑1年2月之總和。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年度臺抗字第461號裁定要旨參照)。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罪,均係犯罪名相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所侵害者均是遭詐欺集團詐欺之被害人財產法益,且皆是因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提款車手而犯,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低,行為時間則集中於民國107年11月至同年00月間;暨受刑人請求從輕量刑之意見(見本院卷所附受刑人陳述意見狀);併考量本件數罪所反應之受刑人人格,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前揭所示限制加重原則等一切情狀,乃定其就附表所示各罪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12月11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20號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8年11月5日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原上訴字第57號 108年11月5日 編號1至9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69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月 2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8月 107年11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2452號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9年1月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5號 109年2月19日 3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0月 107年12月3日 4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12月4日 5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07年12月6日 6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11月24日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137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09年3月25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4號 109年4月29日 7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07年11月1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33號等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9年7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原上訴字第15號 109年9月9日 8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11月21日 9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6月 107年11月23日 10 加重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2月 107年12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54號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112年6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金訴字第2號 112年7月5日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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