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Date
2024-08-27
Case number
CTDV-113-補-596-20240827-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96號 原 告 陳華香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 告 李素眞 李美秀 李文隆 李峻鴻 李三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請求兩造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1,342元【計算 式:上開土地面積7,208.03㎡×公告土地現值540元/㎡×原告權利範 圍418/929=1,751,342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