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Date

2024-06-17

Case number

CYDM-113-嘉交簡-453-20240617-1

Case category

嘉交簡

Cour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45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彥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彥嘉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徒刑如 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邱亦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恬安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556號   被   告 李彥嘉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嘉義縣○○鄉○○村○○00號之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彥嘉於民國113年5月27日4時許至同日5時許,嘉義市○區○ ○路000號之「歌神KTV」飲用威士忌後,竟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自該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5時5分許,途經嘉義市西區自由路與博愛路1段路口時,因沿途無故鳴笛為警攔查時發現其有飲酒情事,經施以酒精濃度測試,並於同日5時34分許,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4毫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彥嘉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影本、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資料在卷可佐,足證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檢察官 邱 亦 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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