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Date
2024-06-05
Case number
CYDV-112-勞簡-15-20240605-2
Case category
勞簡
Cour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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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黃文華 被上訴人 蕭琮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蕭琮民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695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七日以內 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