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28

Case number

CYDV-113-司促-4438-20240628-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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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38號 債 權 人 陳莉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博民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王博民欠款新臺幣(下同)1,500,00 0元及利息未清償,聲請對債務人王博民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債權人所提出借款釋明資料(借條影本)未記載明確之清償日期或到期日期。是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12日通知債權人5日內補正借款業已屆清償期日之釋明資料,該項通知已於同年6月14日送達於債權人,此有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各1份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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