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6-18
Case number
CYDV-113-司促-4680-20240618-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68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隆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吳隆斌住居 於新竹縣新豐鄉,非屬本院之轄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