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Date
2024-08-28
Case number
CYDV-113-家親聲-92-20240828-2
Case category
家親聲
Court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親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藍尹君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相 對 人 黃國宸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親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一行關於「民國100年10月24日結婚 」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0年5月24日結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另家事事件復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