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22

Case number

HLDV-113-司促-4650-20240822-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5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江元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4,744元,及自民 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83計算之利息,暨自113年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表、商業登記抄本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如延不查報,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 力,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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