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Date
2024-06-06
Case number
HLDV-113-補-115-20240606-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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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15號 原 告 兆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穎 被 告 林賢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 3年度司促字第1709號),經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4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尚應補繳5,23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