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監護人

Date

2024-08-30

Case number

ILDV-113-監宣-146-20240830-1

Case category

監宣

Court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林素珍 住宜蘭縣○○鄉○○○路0號 非訟代理人 林逸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 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未補繳,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柔君

Some content on this website is AI-generated and is for reference only. It is not legal advice.

Contact us: [email protected]

© 2026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