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Date

2024-08-08

Case number

ILDV-113-補-168-20240808-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8號 原 告 陳薏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怡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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