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Date

2024-08-14

Case number

ILDV-113-訴-167-20240814-1

Case category

Court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67號 原 告 施秀鳳 訴訟代理人 李佩真 李美慧 被 告 朱承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裁定移送前來(本院112年 度附民字第351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33,333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00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資料任意提供予不詳 人士使用,可能因此遭詐騙集團利用為轉帳犯罪之工具,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年1月5日前之某日時,將其所申辦台新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某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系爭帳戶資料後,即與其他不詳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2月21日20時32分許,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刊登投資廣告,原告看見後即以LINE通訊軟體與暱稱為「凱鵬華盈~徐美玲」、「凱基證券~李婉柔」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嗣「凱鵬華盈~徐美玲」、「凱基證券~李婉柔」向原告佯稱可在指定網站進行投資獲利,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2年1月7日11時4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至系爭帳戶內,而受有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起訴有理由,但我目前在監執行,沒有償還 能力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被告上開幫助詐欺取財之侵權行為事實,業經本院 刑事庭以112年度訴字第491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在案,有上開刑事判決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刑事案卷全卷核閱屬實(見電子卷證光碟),此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00頁),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查被告將其所申辦之系爭帳戶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予 詐欺集團作為詐騙原告之匯款帳戶,致原告受有損害,被告雖非實際對原告行使詐術之人,惟其提供前開帳戶資料之行為,係對詐欺集團詐騙原告之行為提供助力,仍構成幫助詐欺、洗錢,依上開規定,自應視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與該詐欺集團成員連帶負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所受損害100萬元,洵屬有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原告起訴請求賠償上開損害而未為給付,原告自得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加付遲延利息。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13年3月16日(附民卷第1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 0萬元,及自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相當擔保金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張軒豪                 法 官 夏媁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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