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Date
2024-08-27
Case number
KLDV-113-補-670-20240827-1
Case category
補
Court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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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麗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李麗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1, 373元(含計算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