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Date
2024-06-12
Case number
KSDM-113-聲-954-20240612-1
Case category
聲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揚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揚犯如附表所示之陸罪,各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振揚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3年5月1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確定日(即111年2月8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6罪之罪質分別為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1罪、傷害1罪、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3罪、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在場助勢1罪,各罪侵害法益不同,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6月至000年00月間,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6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犯行,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則依前揭說明,附表編號1、4、5所示之罪與編號2、3、6所示之罪合併處罰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孫沅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聲請書略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 106、107年間某日起至109年9月11日(聲請書略載為109年9月11日,應予補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05號 110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2月8日 2 傷害罪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誤載為7月,應予更正) 110年3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47號 111年7月7日 同左 111年8月3日 3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聲請書略載妨害自由,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4月 110年4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61號 111年8月4日 同左 111年8月30日 4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罪(聲請書略載妨害秩序,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9月 110年10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22號 112年11月17日 同左 112年12月20日 5 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聲請書略載妨害秩序,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7月 109年6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26號 112年11月29日 同左 113年1月3日 6 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實施強暴在場助勢罪(聲請書略載妨害秩序,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 110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 113年3月20日 同左 11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