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Date
2024-08-12
Case number
KSDM-113-金簡上-93-20240812-1
Case category
金簡上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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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淑慧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3年3月21日113年度金簡字第109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875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 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淑慧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8月23日宣判,惟因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應認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王雪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