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裁定

Date

2024-08-23

Case number

KSDV-113-全聲-16-20240823-1

Case category

全聲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Analysis

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陳昭吟 相 對 人 薛朝家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十一日所為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二號假處 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 下稱系爭房地)係相對人借名登記為由,聲請就系爭房地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並對聲請人提起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本案訴訟,亦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下稱系爭訴訟)受理。今系爭訴訟已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撤銷系爭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裁定、系爭訴訟 判決正本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經本院查核後,相對人本案訴訟確已敗訴判決確定無訛,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533條、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趙 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附表〉 編號 系爭房地 權利範圍 備註 1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號建物 1/1 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2 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181/10000 編號1建物之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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