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Date
2024-08-01
Case number
KSDV-113-司促-14140-20240801-1
Case category
司促
Court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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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mmary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14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蔡銘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貳萬捌仟柒佰參拾肆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銘臻於民國(下同)111年6月24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2,11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 18年6月24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 之4.7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9期。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3年4月24日(最後一次繳 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28 ,73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 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 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 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 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 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